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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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39996.31元及利息5224.91元(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此后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服务费509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保全费620元,合计12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