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康市惠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永安有色金属制造限公司与被告胡**之间的《分割委托合同》; 二、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永安有色金属制造限公司预付款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浙江永安有色金属制造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永安有色金属制造限公司负担656元(已预交),由被告胡**负担1094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