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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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鄢**、吴*、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0087.4元并支付该代偿款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639.41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7713.32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计算,7721.73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7707.67元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11305.27元自2021年4月19日起计算); 二、被告鄢**、吴*、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3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保全费480元,合计1442元,由被告鄢**、吴*、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