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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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秋支行借款本金985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8日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3月16日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本金98500元、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由被告龚**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