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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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贺州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签订的《购房意向书》; 二、原告贺州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向被告李**返还购房意向定金50000元,并支付被告李**补偿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泰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