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建湖大厦宾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51元、逾期付款利息66793.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元,由原告镇江悦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9元,被告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