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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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黄**归还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7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为16310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为8324.56元,共24634.56元,减去已支付的4845.56元,尚欠19789元。2021年5月26日起,年利率按15.4%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志鑫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20号 南宁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1号楼3层3-03号,联系方式:182××××**** 法定代表人陆化。 诉讼代理人陈丽丹,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张才明,工作人员。 被告黄**,男,57岁,1964年6月12日,地址: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30号2号楼 1单元107世,联系方式:139××××****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诉 黄**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邱剑(独任审判),公开(或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黄**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