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 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申请人称,2018年5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将其拥有的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已经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于2018年6月6日在《河南商报》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履行了向债务人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的通知义务。2021年4月15日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东方今报》是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履行了向债务人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手续已全部履行完毕,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成为上述债权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申请依法变更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8年5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将其拥有的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已经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并于2018年6月6日在《河南商报》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2020年12月18日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河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7日在《东方今报》是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2021年4月15日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东方今报》是上刊登了转让通知及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关于其拥有的河南君来菌往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文武、赵彩霞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书面认可。其后分别经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昌中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的取得并分别得到债权人书面认可。故,申请人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追加河南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豫11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