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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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保险金280000元。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鉴定费2160元,合计826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支公司负担76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7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