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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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神木市助农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王**、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6.9‰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止,从2020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8.97‰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张**、张*、神木市助农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神木市助农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神木市锦界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9993㎡的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神国用(2013)第WG004417号)享有抵押权; 三、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0元,由被告王**、杨**、张**、张*、神木市助农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