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宁鑫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查**各项损失98811.08元(此款汇入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开户名称:怀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账号:10×××42);

二、原告查**在收到述赔付款后返还被告怀宁鑫驰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4827.40元;

三、驳回原告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计1217元,由查**负担97元,由怀宁鑫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担1017元。鉴定费3000元,由查**负担240元,由怀宁鑫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5元,由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负2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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