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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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国松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事实和理由:一、案涉诉讼标的不同。一审法院(2020)皖0422民初383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暂计50000元(具体标准以实际评估为准),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0000元。二、诉讼请求不同。一审法院(2020)皖0422民初383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顺发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顺发建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国松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顺发建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暂计50000元(具体损失根据法院评估计算),当庭变更为40000元;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顺发建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国松建筑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与一审法院(2020)皖0422民初3834号、2800号及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终323号、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阜南县国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国松建筑公司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顺发建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定顺发建材公司赔偿其投资款暂计50000元(具体数额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国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国松建筑公司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21)皖04民终3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国松建筑公司起诉顺发建材公司请求顺发建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暂计50000元(具体损失根据法院评估计算),当庭变更为40000元。依照以上规定,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前诉诉讼请求包含后诉诉讼请求,虽诉讼标的额不同,但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国松建筑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国松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识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