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被告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5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9月23日利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444763.92元,2021年9月24日及之后的利息和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103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被告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4000元;

三、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名下的“芜湖德祥168”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以上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在“芜湖德祥168”轮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就以上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向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6755元,由被告徐**、被告葛**、被告芜湖德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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