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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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江津区鹏飞顺家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飞顺家家居有限公司公司货款60000元; 二、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飞顺家家居有限公司公司违约金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冯**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原告同意,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