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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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 诏安县盈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4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保险金133066.82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33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6.4元,由***负担445元,***负担298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诏安营销服务部负担752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