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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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7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281041.43元为限;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02)。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账号:×××45)。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纳。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