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7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281041.43元为限;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南坪支行,账号:×××02)。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账号:×××45)。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志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纳。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

附录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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