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左**与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借款10万元的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909.59元、罚息46403.58元、复利12651.26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左**与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借款10万元的本金8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20日,利息0元、罚息43389.06元、复利11059.04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91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21年6月1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臧**、张**、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臧**、张**、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左**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1元,保全费2047元,两项共计7928元,由被告左**、王**、臧**、张**、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