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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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 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 广州市越秀区亿宝文具商行 广州市越秀区万隆达文具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关于租赁越秀区一德中路广济新街46号全幢部位房屋的租赁关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亿宝文具商行及广州市越秀区万隆达文具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腾空交还越秀区一德中路广济新街46号首层其所承租使用的部分面积;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含第三人李**户、陈**户、蔡**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越秀区一德中路广济新街46号全幢部位房屋腾空交回给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应按每月302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支付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 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应按每月3020元的标准,逐月向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民政局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工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