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匡**、罗*与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颐和苑房屋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珠晖区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原告匡**、罗*办理衡阳市珠晖区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三、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官和平、罗伍洋逾期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违约金39574.94元;

四、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匡**、罗*自2020年7月13日至2022年2月13日的租金51612元;

五、驳回原告匡**、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被告衡阳市玖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3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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