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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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何**与被告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限被告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为原告何**、冯**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原告何**、冯**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14830.00元,由被告平昌县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