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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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 贵阳新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闽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台班费、误工损失合计6606.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二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二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