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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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 郴州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贷款本金438525.15元,支付截止2021年7月8日的贷款利息2473.53元;后段利息依合同约定的利率确定方式计算至所有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崔**、杨*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800000元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4.98元,减半收取3957.49元,由被告郴州宝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杨**、崔**、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