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凌**、凌**、凌*与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坐落于贺州市八步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凌**、凌*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租金共计1326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尚欠租金132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021年7月1日起的租金按每月390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上述房屋之日止;

三、原告凌**、凌**、凌*无需退还收取被告***的租房押金23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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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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