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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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 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赫美达影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7.5万元)并向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包括投资本金3543750元和投资利息(以3543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3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水木诚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2502元(已交纳),由被告姜**负担453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