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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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淮安佳鑫置业有限公司 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天津鑫君晟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本金684169.0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7日,原告经背书转让取得电子承兑汇票1张,票据金额684169.06元,票号为230230806261020201229808894797,出票人为淮安佳鑫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9日。被告中达恒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关系,用该张汇票支付原告的部分货款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时,承兑人迟迟未能按期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淮安佳鑫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