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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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章彩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710890.67元(暂算至2021年12月3日),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王信云、方建胜、方建华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信云、方建胜、方建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彩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24元由被告章彩连、王信云、方建胜、方建华负担。 原告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章彩连、王信云、方建胜、方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