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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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欣彩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华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欣彩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伍**经济损失83252.76元; 二、驳回原告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伍**负担829元,被告长沙欣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