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
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七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7820元,世鳌公司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即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自2016年1月6日起承租七分公司提供的办公楼,2020年5月5日因合同到期、双方未再续约,租赁合同终止。租赁期间,我公司曾向七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7820元。合同终止后,我公司向七分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但七分公司后来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退还,我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世鳌公司是七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七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七分公司及世鳌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台兴公司与七分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7年2月14日、2018年4月19日、2019年4月23日签订四份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约定由台兴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XXX(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其中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以下简称合约)记载:七分公司为甲方,台兴公司为乙方,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月度租金标准为5034元,月度服务费标准为1500元,原CR-219履约保证金17820元转入本合约作为履约保证金;当租赁期满或合约解除且乙方无任何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条款、承诺、限制、《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客户手册》之规定的行为,经双方对场地及设备清点无误并由乙方结清租赁期间未付清之所有应付款项(最后一期乙方付款账单甲方于次月15日向乙方发出)和相关费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或剩余款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则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租赁合约期满一年之内办理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押金的退还手续。

台兴公司主张已向七分公司足额支付了租金、履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合约到期后台兴公司已经从涉案房屋搬走,双方已经办理完退租手续,但因七分公司资金链断裂一直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台兴公司提交了银行汇款回单、发票,显示台兴公司已按照合约的约定向七分公司足额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保证金等费用。台兴公司另提交了租金清单、微信记录截图等证据。台兴公司主张七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要求世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台兴公司与七分公司签订的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合约期限已经履行届满,无证据表明台兴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根据合约的约定,七分公司应退还台兴公司履约保证金,对于台兴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七分公司系世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台兴公司要求七分公司与世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七分公司、世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78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世鳌国际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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