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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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拟与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