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拟与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日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友谊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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