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醴陵市沃格全屋定制家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和第三人骆*、醴陵市沃格全屋定制家居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占用的位于醴陵市西面1号门面5间腾退给原告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被告黄**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拖欠的租金7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每月3500元支付租金至实际搬出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向下列账户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