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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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6936.13元,利息787.3元,违约金1023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2月22日),合计8746.43元。 若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