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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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兴化市名流钓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本次起诉的缘由是给付执行款后的追偿,不是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追索权,被上诉人也是被追索被告,在济南历城区法院被起诉,其并不持有票据,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指的是汇票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选择权,对于本案也不适用,青岛商信商城公司也有权向上诉人进行追偿,被上诉人不是单独起诉青岛商信公司,应该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程序,被上诉人故意颠倒将青岛商信商城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显然是为了取得管辖权所进行的恶意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该裁定,将该票据纠纷案件移交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青岛商信商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