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位于泰兴市佳源名府15幢、16幢、17幢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至原告吕**、吕**、王**、胡*、黄**、丁*、吕*、殷**、蒋*、*、王*、薛**、钱**、杨*、陈*、叶*、王*、闾**、朱**、吴*、刘*、梁**、陈**、茅*、丁**、蒋**、王**名下(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二、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原告吕**、吕*、殷**、蒋*、*、王*、薛**、钱**、杨*、陈*、叶*、王*、闾**、朱**、吴*、刘*、梁**、陈**、蒋**、王**、茅*、丁**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案涉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办理完毕之日为止的违约金(具体购房款见附件);

三、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原告吕**、王**、胡*、黄**、丁*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案涉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办理完毕之日为止的违约金(具体购房款见附件)。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0元,由被告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8
发布日期 2022-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