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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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医疗费一万元、残疾赔偿金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财产损失一千元,合计十二万一千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李*医疗费一十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七元四角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二百元、营养费四千五百元、护理费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元、误工费三万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九元六角、交通费一千元、其他护理用品费二百零一元,合计四十四万二千二百二十八元零三分(其中含丁**为李*垫付的一千四百八十七元一角,应直接给付丁**)。 三、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四十二元(已由原告李*预交),由原告李*负担一千二百零四元(已交纳),由被告丁**负担四千七百三十八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