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审查明,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与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山阴法院(2021)晋0621民初70号,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账户的应收款1189507.50元,同时查封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在朔贸同公司站台上的价值535425元存煤1815吨,2021年5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一、冻结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账户应收款1189507.5元;二、查封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在朔贸同公司站台上的存款1815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2021年5月28日,法院发出(2021)晋0621执保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账户上应收款1189507.5元。同时查明,2021年5月28日,朔贸同公司向山阴法院在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汇入1223322.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程序让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当事人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申请人均在上面签字,随即法院依据职权向被执行人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查控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邮局向被申请人实地送达,显示已妥投。网络查控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反馈仅仅显示被执行人在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干河支行有存款738.14元,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入的车险。线下在山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显示无。2020年11月26日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希望解冻在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桑干河支行账户且可以冻结账户内的160万元。2020年12月2日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执行款申请希将法院扣划朔贸同款项汇入指定的账号1467********;开户行:中国银行灵石支行营业部。2020年12月14日法院将(2020)晋0621执244号案款1600738.14元汇入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内。按照(2017)晋0621民初506号判决文书第一项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返还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剩余煤炭1815吨或按市场价值返还535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故202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申请书1.请求强制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清运1815吨余煤,腾空站台;2.强制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第五项;3.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山西朔贸同煤炭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也依法向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书,但法院根据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其住所地邮寄通知书却无人签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异议人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才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原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的(2020)晋0621执244号终结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是否可以继续恢复执行。法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自己的住所地址邮寄通知书却无人签收,该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另目前被执行人已向法院将剩余未执行部分款项已汇入本院执行账户,但被执行人已对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并将该笔款项申请法院予以诉讼保全,本案现未审理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条件不具备,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山西世纪天元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原审程序违法、原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原执行案件的状态是终结执行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审应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执异13号异议裁 定; 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