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
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银河甲醛厂
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
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聚利莱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实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日金升昌贸易有限公司
临沂董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实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聚利莱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日金升昌贸易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银河甲醛厂价值27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临沂董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