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69128.88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杨*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4943的账户内)。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扈**865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扈**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12××××9362的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计1040.5元,由原告杨*负担116元,被告扈**负担924.5元。被告扈**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至原告杨*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4943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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