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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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邑市北孟镇永久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6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 二、孙**、昌邑市北孟镇永久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赔偿王**经济损失158112.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120元,由王**负担3594元,由孙**、昌邑市北孟镇永久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负担252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昌邑市北孟镇永久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负担650元,由王**负担650元(因昌邑市北孟镇永久再生纤维状物质加工厂已经预交,可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