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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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8669号民事判决; 二、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卞**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1637522元; 三、驳回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4元(卞**已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还21904元),由中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卞**支付5000元,向一审法院直接缴纳21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4元(中锐公司已预交),由中锐公司负担18875元,卞**负担2497元,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3029元支付中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