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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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支付借款本金1806729元及截止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352128元(其后的利息按如下方式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4%计算); 三、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返还资金5022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16日的资金使用费117933元(其后的资金使用费按如下方式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4%计算); 四、***在肖*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及肖*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三项给付义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付*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付*负担4000元,肖*、***负担2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付*负担4000元,肖*、***负担25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