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
湖北耀晶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8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双方先后签订3份《工农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75000元,被告滚动支付原告货款,截至2021年8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800元。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给付货款,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系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湖北耀晶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湖北耀晶公司自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处购买货物。2016年2月25日,湖北耀晶公司(买受人)与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湖北耀晶公司自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购买加载油缸2套,总价款24000元,结算方式为:预付30%货款,全款到发货。

2016年4月27日,湖北耀晶公司(买受人)与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出卖人)又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湖北耀晶公司自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购买磨环衬板(配螺栓)一套,金额为5万元,结算方式为预付30%货款,全款到发货。该合同上手写标注“已预付款30%:15000元,2016.4.27”。

2016年5月26日,双方再次签订《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自湖北耀晶案件购买电磁换向阀1件,购买单价100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该合同上手写标注“已付全款:1000元,2016.6.12”。

另查,2016年3月1日,湖北耀晶公司支付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7200元;2016年4月27日,湖北耀晶公司支付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15000元;2016年6月12日,湖北耀晶公司支付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1000元;2016年8月22日,湖北耀晶公司支付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35000元。

再查,根据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提交的发运表,其于2016年6月6日发运金额为24000元的货物,于2016年6月29日发运金额为1000元的货物,并于2016年8月22日发运金额为50000元的货物。另,2016年6月26日,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为湖北耀晶公司开具金额为24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16年7月14日,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为湖北耀晶公司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16年8月24日,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为湖北耀晶公司开具金额为50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诉讼中,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主张上述三个买卖合同总价款应为75000元,其已经全部提供货物,湖北耀晶公司现余168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湖北耀晶公司与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均明确约定“全款到发货”,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的湖北耀晶公司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及比例,结合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的发货、开具发票的情况,本院认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款到发货”具有高度盖然性。该种情形下,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主张湖北耀晶公司尚欠部分货款未付,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根据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提供的在案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亦无法确认湖北耀晶公司尚欠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部分货款未付,故对北京电力机电设备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耀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和公告费,由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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