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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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银韩氏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银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闵英共同偿还原告雷**借款本金704.32万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3日的借款利息464.2783万元,以上共计1168.5983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21年11月24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仍应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0元,减半收取计29770元,由被告白银韩氏食品有限公司、***、闵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