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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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符合交付、办证条件时立即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申华翡翠城1幢518号商品房并协助原告周**办理相应转移登记; 二、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2998.76元(已扣减原告按补充协议之约定从被告处领取的申华酒店消费卡4024元;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此后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逾期交付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37831.9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已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此后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付不动产权证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