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邰*给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50.44元(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暂合计52750.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阚**对被告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5元(已减半),由被告邰*、阚**共同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2-03-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