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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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武原博奕建材经营部 诸暨市姚公埠万兴码头物流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2020年3月签订的场地及设备租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021年3月14日届满),已无解除必要,但合同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万兴物流部在二审中已明确其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项要求博奕经营部支付租赁费用13万元实际为合同届满后博奕经营部未及时腾退、占用使用吊机和场地所产生的占用使用费,对合同履行完毕后博奕经营部是否未及时腾退、仍占用使用吊机和场地,以及是否产生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并未审查。对万兴物流部诉讼请求中的垫付费用、维修费用,双方在二审中均进行了补充陈述,并提供了新的证据,相关事实也需进一步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12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诸暨市姚公埠万兴码头物流服务部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3元,予以退还。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