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524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装潢并销毁带有侵权装潢的库存商品包装;

三、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四、驳回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合计7060元,由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94.4元,由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36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5230元),由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55.2元,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974.8元,佛山市甜心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陈**、普宁市小梅屋食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74.8元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7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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