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老爷子日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洁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老爷子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盈洁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78.98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2507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7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福建省老爷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盈洁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老爷子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盈洁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迳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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