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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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席**挖机费用394000元及利息(以39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7210元,保全费2490元,合计97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郭*负担,被告郭*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970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