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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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具体每案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二、被告庄*、陈**、庄*、蒋**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债务的30%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数额,由原告负担数额,由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庄*、庄*、陈**、蒋**负担数额,由被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补充负担数额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