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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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安徽金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洪**剩余劳务费10465元; 二、驳回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洪**已预交,由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